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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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统府 |
自独立以来,智利先后制定过8部宪法,其中1833年宪法和1925年宪法执行时间最长,对智利中央集权制国家的形成和资产阶级代议制民主体制的建立起了重要作用。
1833年宪法确定了智利的疆界。宪法规定,智利政府是"人民的和代表人民的",国家主权属于国民并由依法组成的当局行使;罗马天主教是国教,任何其他教派不得举行公众集会;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按比例分派赋税;除国家有权因公征用外(事后应补偿),私有财产不可侵犯;只要符合法律要求,公民有担任公职和受雇佣的平等权利,有出国和在国内自由迁徙的权利,有向当局请愿及在报纸上发表个人意见的自由;只有年满25岁、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并有一定收入或拥有一定财产的男性公民方有选举权。总统由间接选举产生,任期5年,可连任1届。总统享有广泛权力,领导内阁和起咨询作用的"国务委员会",任命最高法院法官,并可在征得国务委员会同意后,宣布任何省或全国戒严,停止宪法保障。立法权属由参、众两院组成的议会;最高法院行使司法权,其法官为终身制。
时任总统的普列托将军曾经指出,这部宪法是结束自独立战争胜利以来的革命和混乱局面的一种手段,由于把极大的权威和权力集中在总统手中,因此,共和国实行的是"专制的"政府制度。尽管人们对这部宪法有不同意见,但历史证明,它符合智利当时的社会实际,并按照历史的本来面目来认识社会的各种现象,而这也正是它获得成功的基础。这部宪法促成了全国和睦及共和国体制的确立。
1925年宪法创立了一个具有充分行政权力的强大行政机构,标志着曾实行过33年的议会制度的结束。宪法规定,智利为共和国,实行3权分立,政教分离;人民有思想与信仰自由,保障公众自由和个人权利;年满21 岁,有一定文化水平并经选民登记的公民都有选举权,现役军人、牧师和修女无选举权;总统由直接选举产生,任期6年,不得连任;不设副总统,总统空缺时,由全民重新选举产生;政府各部部长由总统任命,不对议会负责;由参、众两院组成的议会行使立法权,拥有弹劾部长和总统的权力;修改宪法方案需经参、众两院各自出席会议的绝对多数议员批准,总统无权否决议会通过的法案,但可提出修正或修改意见。如总统与议会之间对修改宪法问题有争议时,则由公民投票决定。宪法重新规定军人不得干预政治。
最近的一部宪法为皮诺切特军政府时期颁布的1980年宪法,于
议会大厦 |
这部宪法生效时,智利处于军人统治之下,没有议会,也不许政党和政治组织活动,宪法条款不能全面付诸实施,因此,宪法又附加了29条暂行条款,规定宪法生效后8年为过渡期,在此期间,总统仍由皮诺切特将军担任,任期8年,并由总统和执政委员会行使立法和行政权;执政委员会由陆、海、空军总司令和警察部队司令组成;国家安全委员会由总统、执政委员会成员、最高法院院长和国务委员会主席组成;在参议院行使职能前,主要起立法咨询作用的国务委员会继续存在。暂行条款还规定,在现任总统任职届满前90天,由军人执政委员会提名下届总统候选人,通过公民投票进行表决,如获通过,新总统将在任职9 个月后,依法举行参议员和众议员普选,组成国家议会;如遭否决,则现任总统和执政委员会任期延长一年。延长期满后,本宪法所有条款均可生效,即在延长期结束前90天,依照宪法及有关法律举行总统和议员的选举。
从80年代后期起,智利各派力量间就修改宪法问题存在着不同意见和斗争,军方及右翼势力为维护自己的权力和利益,反对对宪法作重大修改;而大部分政党,特别是中-左力量则坚决主张修改宪法并进行了多方努力。联合政府及中-右反对派中的部分成员,从90年代起就试图结束军人对政治的直接参与,但它们提出的宪法修正案(包括取消任命参议员的规定)则因在参议院中缺乏多数票而未获通过。由于各方立场不同,意见不一,宪法虽经1989年、1991年和1993年几次修改,都未有重大变化。主要修改之处为:艾尔文总统任期为4年,不得连任;取消第8条,即关于禁止个人和团体宣扬集权主义,鼓吹阶级斗争和暴力的规定,代之以禁止在任何意识形态指导下进行犯罪活动;减小国家安全委员会的权力,并将其组成人员改为总统、参议长、最高法院院长、总审计长、陆、海、空军总司令及警察部队司令,这使得政府与军方拥有相同的席位;将选举的参议员由26名增至38名,从而削弱了任命参议员的势力。1993年12月智利议会通过宪法修正案,把总统任期从8年改为6年,并规定不得连任。
主要政党有:基督教民主党、社会党、民族革新党、争取民主党、激进社会民主党、智利共产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