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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美投资、贸易的法律环境及风险防范
作者:谭道明 王晓惠时间:2016-08-09 09:44:00来源:2015年8月拉丁美洲研究 第37卷第4期

内容提要 拉美地区投资、贸易的法律环境尚不乐观,法律风险客观存在。从全球视野看,拉美整体法治状况处于中等水平,与西欧、北美相差甚远;从地区视角看,拉美各国的法治发展水平参差不齐。在机构层面,投资、贸易相关立法日益完善,但缺乏稳定性;执法监管机构比较健全,透明度加强,但有法不依情况普遍存在,执法效率不高;司法系统相对独立,但存在司法腐败、行政干预和久拖不决等问题。为防范在拉美投资、贸易的法律风险,中资企业在“走出去”前应认真评估当地的法律环境,组建国际化的法律专家团队,严格遵守当地法律,优先选择国际仲裁等手段解决法律纠纷。

关键词  拉美 投资 贸易 法律环境 法治指数 风险防范

 

法律环境与法治指数

近年来,中国在拉美地区的投资、贸易额不断攀升,中拉经贸关系面临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在此背景下,中资企业迫切需要了解拉美的法治发展状况,以便最大限度地防范在拉美投资、贸易的法律风险。然而,遗憾的是,长期以来,国内学界对拉美投资、贸易法律环境的研究不多,实务界也没有系统地整理和总结相关经验教训。这种认知缺失与中拉经贸关系的发展势头显然是不相称的,也给一些率先“走出去”的中资企业带来过惨痛的教训。本文将对拉美地区及主要国家的法律环境进行考察、比较和评估,并提出防范法律风险的若干建议。

法律环境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整体法治状况、法治发展水平。换言之,法律环境是对一个国家或地区整体法治状况、法治发展水平的考察和评估,具有丰富的内容,而不仅仅是指相关立法的多寡,后者仅仅是法律环境的一个方面而非全部。那么,如何理解作为关键词的“法治”?“法治”是与“人治”根本对立的一种治国方略,意指法律的统治而非人的统治。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依靠法治来提高国家治理能力,推进本国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可以这样认为,一国治理体系现代化的主要内容是治国理政的法治化,而治国理政法治化的水平、程度构成了一国的法律环境,特别是相对其他国家和地区而言。然而,作为法律环境的重要体现,“法治化水平”不应当只停留于抽象、模糊的层面,而应该是具体的,是可评估、可比较和可量化的。在这方面,世界正义工程(World Justice ProjectWJP)作出了重要贡献。

世界正义工程是近年来世界法治评价领域最具影响力的非营利组织之一[1]。该机构的专家们认为,国际通行的“法治”概念立足于以下四项基本原则:(1)政府机构以及个人和私人组织是否被依法问责;(2)法律是否明确、公开、稳定与公平,是否平等适用于所有人并保护其基本权利,包括人身与财产安全;(3)法律制定、执行与司法的过程是否公开、公正且高效;(4)司法是否由胜任、独立且遵守伦理的法官、律师或代理人提供,司法部门是否人员齐备、资源充足并反映其所服务的共同体的情况。围绕这四项基本原则,专家们将“法治”分解为9个方面的具体指标,分别为:(1)限制政府权力,(2)根除腐败,(3)开放政府,(4)基本权利,(5)秩序与安全,(6)监管执法,(7)民事司法,(8)刑事司法,(9)非正式司法。[2]为力求最终结果的完整、准确、客观和全面,这9项指标的每一项又被细化为3~8项不等的次级指标,所考察的次级指标总数达到了47项。[3]世界正义工程设定的这四项法治基本原则以及各项次级指标可以作为评估不同国家法治发展水平的一个参考和依据。

2008年以来,世界正义工程每年发布一份《世界法治指数报告》,基于第一手资料,坚持普通人视角,通过定量比较法,较为完整、准确、客观和全面地绘制出了一幅世界法律地图。《2014年世界法治指数报告》将全球分为七大地区,覆盖99个国家,其中包含拉美和加勒比地区的16个国家。与前几年的报告相比,2014年报告继续肯定了拉美各国在法治建设方面取得的成就,同时也指出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本文有针对性地选取该报告中涉及拉美主要国家的各项法治指标、投资贸易法律情况的数据,同时参考世界银行、拉美晴雨表公司、中国商务部、美国国务院等机构发布的其他相关数据、报告和文献,对该地区及主要国家的法律环境进行比较分析,并就如何防范法律风险提出了若干建议。

 

拉美的法治:全球视野

由于历史、文化、体制、机制等多种复杂因素的影响,世界各国、各地区的法律环境存在很大的差异。通常认为,北美、西欧的法律环境要好于亚非拉地区;亚非拉地区之中,亚洲的法律环境又好于拉美和非洲。在国家层面,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律环境较好,中国、巴西、印度、俄罗斯等发展中国家的法律环境则没有那么完善,存在很大的提升空间。这种看法尽管很有道理,但需要更细致严谨的分析和现实数据的有力支持。

拉美地区曾长期沦为西班牙和葡萄牙的殖民地,受前宗主国的影响,独立后的拉美各国在法律体系上依然保留了大陆法系的传统。与英美法系强调判例法不同,拉美各国普遍重视成文法,其法律渊源既包括成文宪法、立法机关制定的各种法典,也包括行政机关颁布的行政法令等各种行政法规,由此形成了一套位阶清晰、体系完备的成文法体系。在司法适用上,拉美国家的法官们作出的判决通常不具有先例效力,不能约束下级法院的法官。不过,近二三十年来,拉美各国的法律体系经历了一些重要变化,在坚持大陆法系传统的同时,加大了向英美法系借鉴的力度,其中表现之一是最高法院(特别是宪法法院)的一些个案判决经法定程序批准和公布后,可以对下级法院具有约束力。

与其北方邻居美国人相比,今天的拉美人从其前辈手里继承的是一份并不算丰厚的法治遗产。这主要是因为,独立后大多数拉美国家的政局不稳,政权要么落到地方考迪罗之手,要么由军营里的将军们把持着,缺少一个安定的政治局面,没有给民主和法治建设留下充分的时间和舞台。宪法朝立夕改,议会软弱无力,司法缺乏独立性,总统一支独大。民主尚且立足未稳,遑论法治建设了。所幸,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拉美地区引领第三波民主化浪潮,到20世纪末大多数拉美国家已实现了民主转型,一些国家的民主制度获得巩固。在此背景下,大多数拉美国家的法治建设开始取得长足进步,成就卓然,尤其在投资、贸易领域。但整体而言,拉美与法治发达地区的差距还是很明显。

(一) 整体法治状况处于全球中等水平,但具体指标反差极大

拉美地区的整体法治状况在全球处于中等水平,这是与其发展中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相一致的。拉美地区总体表现好于南亚和次撒哈拉非洲地区,与东欧、中亚、中东和北非地区差距不大,但与西欧、北美、亚太地区相距甚远。

在世界正义工程《2014年世界法治指数报告》中,衡量拉美地区法治状况的8项指标在全球的排名反差极大(见表1)。表现最好的是“基本权利”指标,其平均得分排名相当于被评价的全球99国的第50位,好于除西欧和北美之外的所有其他地区。这肯定了拉美各国近年来在平等权、正当法律程序、表达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以及劳工权利等基本权利保障方面取得的进步。其次是在“开放政府”方面,拉美地区的表现也仅次于西欧、北美和亚太地区,这体现了拉美各国多年来在透明政府建设方面的不懈努力:大多数拉美国家制定了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法规,公众的知情权、信息权和参与权获得了较好保障。此外,拉美各国的法律更贴近民众,在法律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具有较高的公众参与度。

然而,在“秩序与安全”和“刑事司法”这两项指标上,拉美地区排名分别为第7974位,几乎是世界各地区中最糟糕的。近几十年来,拉美各国一直在与本地区久治不愈的暴力活动、低效的执法和司法系统以及普遍猖獗的腐败行为作斗争。由于贩毒、走私等社会痼疾难以清除,拉美一些国家社会治安显著恶化,犯罪率惊人,公众的不安全感居高不下。刑事司法体系低效甚至无效,腐败猖獗,监所条件恶劣,凡此等等,导致拉美国家中有罪轻罚乃至逍遥法外的情况比比皆是,以私力救济方式解决争端和纠纷的做法并不鲜见。

在与投资贸易最具契合度的“监管执法”和“民事司法”这两个指标方面,拉美地区表现平平,差强人意。其中,“监管执法”平均得分排名世界第58位,“民事司法”第67位,均处于中等以下水平。这表明,中资企业对拉美投资、贸易的法律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应当引起充分重视。

(二)  拉美法治状况与美国差距明显,与中国相比各有优劣

与美国这个经济发达、法治成熟的国家相比,拉美地区的法治状况有着非常明显的差距。表1显示,美国的各项法治指标平均得分在全球17~27名之间,尽管均未能进入全球前15名,但排名都非常靠前,不同指标之间差距不大,发展较为均衡。相比之下,拉美各项指标位列全球50~79名之间,排名比较靠后,不同指标之间差距较大,发展不均衡。可见,拉美地区的整体法治状况远逊于美国。

 

1世界各地区以及中国、美国的法治指数排名

注:法治指数排名指一个地区或特定国家各项指标的得分在全球99个被考察国家中的相对位置。

资料来源:根据World Justice Project, The Rule of Law Index 2014 Report的数据绘制。

 

与中国这个政治经济尚处于转型期的最大发展中国家相比,拉美地区的法治在某些方面是领先的,但在另一些方面又是滞后的。大致而言,在“限制政府权力”“开放政府”“基本权利”“监管执法”和“民事司法”五个方面,拉美地区的平均得分都比中国好一些。并且,在“限制政府权力”和“基本权利”这两个方面,中国的得分位列世界倒数第8和第4位,而拉美地区则处于中间水平,比中国好很多。然而,在“根除腐败”和“刑事司法”方面,拉美的成绩要比中国差一些,这肯定了中国政府近年来的反腐成就,但也表明拉美地区存在比中国更普遍、更严重的腐败问题。与中国差距悬殊的是在“秩序与安全”方面,拉美世界排名第58位,中国则是第29位。拉美大型民意调查机构拉美晴雨表公司在其最新年度报告中指出,拉美地区有着全世界最高的凶杀案发生率,拉美各国公民现在比10年前更担心犯罪问题,民众的不安全感不断蔓延。[4]如果拉美地区这方面的情况继续恶化不能有效维持安定有序的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就无法从根本上确保外来投资者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也很容易变成拉美地区对外招商引资的最大短板。

 

拉美的法治:地区视角

(一)  各国法治发展水平参差不齐

如前所述,就全球层面而言,拉美地区的法治状况并不令人乐观,仅处于中等水平,然而,具体到拉美不同国家之间又存在很大差异。也就是说,在法治化水平方面,拉美各国并不处于同一个层次上,而是参差不齐的:既有堪与欧美国家媲美的成熟法治国家,也有全球排名倒数的法治不成熟国家,更有众多法治发展中的国家。

拉美诸国中法治化水平最高的国家当属乌拉圭和智利,这两个国家素有“南美瑞士”和“民主橱窗”之称,具有牢固的宪政和法治传统。近年来,两国政局稳定,经济稳步发展,法治建设卓有成效。在《2014年世界法治指数报告》中,它们的法治指数得分名列世界第2021位,位于美国、法国和中国香港地区之后,但领先于波兰、捷克、西班牙、葡萄牙和意大利等欧洲国家。[5]具体而言,乌拉圭在“根除腐败”“基本权利”“监管执法”和“民事司法”四个方面,智利在“限制政府权力”“开放政府”和“刑事司法”三个方面表现最优异。

与此同时,也有一些拉美国家的法治状况堪忧。表2显示,玻利维亚和委内瑞拉是南美能源丰裕的国家,但它们的法治指数排名却非常靠后:玻利维亚总分位于世界倒数第六,委内瑞拉则倒数第一。玻利维亚的民事和刑事司法体系极为糟糕,但在基本权利保护和透明政府建设方面仍有值得肯定之处,而委内瑞拉则所有的法治指标都表现欠佳,不仅“限制政府权力”“监管执法”和“刑事司法”三项的得分位居世界倒数第一,其他五项指标的得分也位居全球末列。如此恶劣的法律环境,值得所有有意前往这两国投资、做贸易的中国企业高度重视,三思而后行。

 

2 拉美各国的法治指数排名

资料来源:根据World Justice Project, The Rule of Law Index 2014 Report的数据绘制。

 

然而,我们更应看到,更多的拉美国家既不是像智利、乌拉圭这样的法治“优等生”,也并非玻利维亚、委内瑞拉这样的法治“劣等生”,而是介于二者之间。一些国家的整体法治状况比中国要好很多,如巴西、牙买加、阿根廷、哥伦比亚和秘鲁等国,但也有一些国家的整体法治状况比中国差,如尼加拉瓜、危地马拉和墨西哥。

拉美国家无论各自的整体法治状况如何,它们在“秩序与安全”指标方面表现出了惊人的一致:全部位列全球60名以后,其中最好的是智利(61),最差的是墨西哥(96)。拉美各国的社会治安问题层出不穷,暴力事件数不胜数。据西班牙《国家报》2014118日报道,因军警贪腐、警匪勾结和军队不作为,墨西哥的43名学生在参加游行示威后失踪,后来被证明系遭当地黑帮绑架,发现时已经全部被杀害。[6]类似的暴力犯罪行为在委内瑞拉等其他拉美国家也不鲜见。前已述及,“秩序与安全”是拉美地区投资、贸易法律环境方面的最大短板。即便是整体法治状况最好的国家智利和乌拉圭,其“秩序与安全”指标的全球排名也在60名之后。

(二)  巴西在金砖国家中的法治指数比较

巴西作为金砖国家之一,其法治指数全球排名与南非相仿,明显好于中国、俄罗斯和印度。如表3所示,巴西在“限制政府权力”“根除腐败”“基本权利”和“监管执法”四个方面可圈可点,是其中表现最优者;在“开放政府”方面,巴西排名比中国和俄罗斯靠前,但比印度和南非靠后;在“民事司法”方面,巴西仅次于南非,但比另外三个发展中大国要好出一大截。不过,正如其他拉美国家的情形一样,巴西法治发展中的最大问题也是在“秩序与安全”方面。在这方面,尽管其得分超过了俄罗斯、南非和印度,但与中国排名(29)相比存在非常大的差距。社会经济秩序混乱,民众不安全感上升,犯罪率居高不下,这既是包括巴西在内的拉美各国一直以来未能有效解决的痼疾,也是很多赴拉美进行贸易、投资者最为关切和担心的方面。

 

3金砖国家的法治指数排名

资料来源:根据World Justice Project, The Rule of Law Index 2014 Report的数据绘制。

 

拉美的法治:机构视角

进行拉美投资、贸易法律环境研究,除了关注其整体法治状况外,还必须从立法、行政和司法这三个分支考察各国与投资、贸易领域有关的法治状况。

(一)  投资、贸易相关立法日益健全,但缺乏稳定性

作为后发国家,拉美各国宪法大都详细规定了本国的若干经济政策。一些国家的宪法(比如巴西1988年宪法的最初条文)还包括了若干保护民族经济和实行国有化政策的条款。不过,20世纪90年代以来,拉美主要国家引入新自由主义改革,通过修宪的方式,积极消除外贸关税壁垒,同时向外资开放一些重要领域。譬如,巴西自卡多佐政府开始,对1988年宪法进行多次修改,逐步放松了在石油、天然气和矿产开采等领域的国家垄断,并对电信、电力等领域实行私有化。[7]墨西哥自卡德纳斯政府开始,尤其是加入北美自由贸易区后,在经济政策上采取新自由主义立场,这些政策转变最终体现在多次修宪上。譬如,2013~2014年,培尼亚政府通过多项宪法改革,渐次向外资开放能源、电信等领域,以增加政府财政收入,提升国家竞争力。[8]

近年来,为吸引外资、提升外贸水平,拉美各国还纷纷健全和完善了与投资、贸易相配套的法律法规。法律的效力仅低于宪法,对本国境内的所有投资者都具有约束力。与投资、贸易密切相关的法律不仅包括民法、民事诉讼法、外国投资法、合同法、公司法、知识产权法等民商事法律,还包括劳工法、税法、知识产权法等经济社会法律。目前,拉美所有国家均欢迎外来投资,甚至古巴政府也在2014年上半年出台了《外国投资法》,希望外资能为这个岛国停滞已久的经济带来一些活力。在涉及国计民生的一些特殊领域,以往一些国家的法律要么禁止外资进入,要么对外资设置比较苛刻的门槛,但近年来这些限制正在被逐渐废除。在墨西哥,规范外国投资的基本法律规范是1993年制定、近期将修订的《外国投资法》,它与《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外国投资章节相一致,对外资实行国民待遇,取消对多数外资项目的绩效要求,放松了外资审批标准。[9]哥斯达黎加规范贸易方面的法律主要是《贸易法》,该法案对公司形式和管理、义务及合同、证券、汇票、背书、审计、支票、信用证、公司破产、债券及时效期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10]

除了立法之外,政府及其相关管理部门还颁布各类行政法规,包括总统法令、主管机构的规范和细则等。尽管其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但为数众多,比较灵活,在很多情况下发挥的作用甚至比法律还要大。在某些时期,总统及其行政分支为减少立法阻力、推行其所偏好的政策,常常以总统法令的方式颁布行政法规。巴西1988年宪法授予总统发布“临时措施”的权力,但这种行政法令随即就被萨尔内和科洛尔等多位总统滥用,后通过修宪才得以制止。

尽管拉美各国的投资、贸易立法逐渐完善,但也存在一个相当明显的缺陷:缺乏应有的稳定性。宪法作为一国的最高法,本应是最稳定的,但拉美很多国家的宪法修改、立废极为频繁。巴西1988年宪法颁布至今不足30年,但修宪次数之多令人惊讶。有学者作过统计,在1993~2010年间,巴西宪法修订了72次,被修订的条款次数达到了1042次,而与养老、税收有关的规定是修订最频繁的。[11]这种现象主要归因于拉美地区一直是各类思潮的试验田,政治意识形态的“左右”之争、经济领域的市场化与国有化角力从未停息,导致与此相关的法律法规变动极快。比如,拉美激进左翼代表人物查韦斯和莫拉莱斯分别在委内瑞拉和玻利维亚掌权后,很快推动制定一部新宪法。一国之根本大法尚且如此,更遑论普通法律和行政法规了。有鉴于此,在拉美从事投资、贸易的人士,必须时刻关注立法层面的法律存废情况。

(二)  执法监管机构比较健全,透明度加强,但有法不依情况普遍存在,执法效率不高

近年来,随着拉美各国政局稳定和经济稳步发展,投资、贸易的执法环境也有所改善,其中可圈可点的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其一,执法监管机构比较健全。它包括两类机构。一类是专门负责投资、贸易事务的机构,与中国商务部相似。如智利外贸主管部门为外交部国际经济关系总司(DIRECON),其他涉及国际贸易的部门还有财政部、经济部和农业部等,投资主管部门是外国投资委员会。[12]巴西在联邦层面设立了联邦投资贸易促进局(APEX-Brasil),与巴西发展、工业与外贸部紧密合作,促进巴西商品和服务出口,并致力于将外资吸引至巴西经济的战略性领域。[13]另一类是对本国所有市场主体进行监管的机构。如巴西有若干联邦监管机构,最重要的有:巴西食品药品监督局(ANVISA),负责监管食物、药品和医疗设施的生产和市场行为;巴西电信局(ANATEL),负责许可和分配带宽;国家石油局(ANP),规范石油天然气合作,监管石油勘探(包括岩下石油的勘探)[14]除了上述联邦层面的机构外,巴西各州和一些市也分别设有自己的投资贸易促进和监管机构。尽管机构的名称有所不同,其他拉美国家近年来也同样健全了各自与投资、贸易相关的执法监管机构。

其二,执法透明度显著提高。拉美各国政府大都重视透明政府建设,尊重公众的信息权和参与权。在这方面做得较好的是智利、墨西哥和巴西。智利现行宪法第8条、墨西哥现行宪法第6条和巴西现行宪法第5条均规定了公众的信息自由权。墨西哥于2003年、智利于2009年、巴西于2012年分别通过了本国的信息自由法,并设立了专门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机构,如墨西哥的联邦信息获取与数据保护局、智利的透明委员会、巴西的信息委员会,等等。这些机构定期发布政府透明度报告,指出问题,提出建议,必要时甚至施加惩罚,有力地促进了本国的透明政府和开放政府建设。

然而,拉美地区的执法环境也存在两个相当明显的缺陷。首先,有法不依现象比较普遍。如表2拉美主要国家“监管执法”排名所示,除乌拉圭在依法执政方面表现良好,智利和巴西较好外,其他拉美国家都在不同程度上存在严重的有法不依现象。其中最严重的国家依然是玻利维亚和委内瑞拉,其有法不依问题将大大增加外商投资、贸易的法律风险。

其次,比有法不依现象更严重的是,拉美一些国家执法部门行政效率低下。表4比较了在拉美13个国家以及中国和美国进行有关商业活动所需花费的时间。[15]在注册公司方面,耗时最短的拉美国家是乌拉圭、智利和墨西哥,分别需要789个工作日;最长的是委内瑞拉和巴西,分别长达144119个工作日;而美国只需6个工作日,中国需33个工作日。在财产登记方面,完成一套财产登记程序所花费的时间,最短的是在秘鲁和哥伦比亚,仅需1~2周时间,而在玻利维亚则耗时长达3个多月。在对外贸易方面,商品出口效率最高的拉美国家是哥斯达黎加和厄瓜多尔,一单出口生意分别只需6个和8个工作日;效率最低的是委内瑞拉和巴拉圭,分别需要49个和33个工作日。商品进口耗时最长的是委内瑞拉,一单进口生意平均需要71个工作日;最短的是智利和墨西哥,需要12个工作日。值得一提的是,中国出口贸易需要21天,进口贸易需要24个工作日,而美国出口和进口贸易则分别只需要6个和5个工作日。

 

4 在拉美13国及中国和美国从事商业活动

所需时间(天数)

资料来源:根据World Bank,Doing Business 2013数据绘制。

 

(三)  司法系统相对独立,但存在司法腐败、行政干预和久拖不决等问题

司法系统相对独立是当下拉美各国司法体系的主要特点。历史上,特别是在考迪罗时期和军政府威权统治时期,宪法层面的三权分立制度大都有名无实,所谓的“超级总统制”吞噬了其他两大分支的权力。在此背景下,司法系统往往依附于行政分支和总统,乃至身兼数职的某个政治强人。第三波民主化浪潮以来,拉美各国的司法独立相继获得宪法保障,这是拉美地区在法治化方面取得的最重要成果之一。有学者统计,1945~2005年的60年间,拉美18个国家宪法法院法官的独立性不断增强;到2005年,整个地区各国宪法法院法官的独立性已经大大超过了该指标的世界平均值。[16]这种独立性不独赋予宪法法院,其他类型的法院也同样如此。

在中央与地方关系上,拉美绝大多数国家实行单一制,只有墨西哥、巴西和阿根廷这三国是联邦国家。[17]与单一制国家不同的是,联邦制国家有联邦和州两套司法系统,各自在宪法和组织法分配的司法权范围内处理法律纠纷。如在墨西哥,联邦层面主要由最高法院、联合巡回法院、单一巡回法院和地区法院组成,此外还设有联邦行政法院、联邦劳工法院、农地法院等专门法院。[18]其中,联邦最高法院由11名法官组成,其任命须经总统提名、参议院2/3多数通过。经过多次修改,墨西哥宪法最终确定联邦最高法院法官任职15年,禁止连任,但任期内薪酬不得减少,仅因宪法规定的特定行为并依严格程序方能被弹劾。这些规定较为有效地确保司法分支能够抵御另外两大分支的不当干预。然而,由于拉美历史传统和政治现实的掣肘,完全的司法独立也是不现实的,如在委内瑞拉和玻利维亚这些新左翼执政的国家,司法系统有再次沦为总统附庸的危险。在民主转型的大背景下,一些拉美国家启动了新一轮的司法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效。[19]

投资、贸易法律纠纷主要是一种民商事纠纷,涉及所在国的民事司法体系。表5对拉美一些国家“民事司法”体系的评分显示,尽管司法独立获得宪法保障,但拉美各国司法系统依然存在司法腐败、行政干预和久拖不决等多种问题。

其一,司法腐败。司法腐败是最危险的腐败,因为司法是一国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拉美地区司法腐败是比较普遍的,但各国有轻重之别。2012年,美国两家律师事务所联合拉美地区12家律师事务所对美洲14个国家(包括美国和13个拉美国家)的法律环境进行调查。结果显示,委内瑞拉90%以上、玻利维亚70%以上的受访者认为其所在国的司法腐败是公共部门中最严重的;而在乌拉圭、智利和美国只有9%的受访者这么认为。[20]两年后,世界正义工程发布的《2014年世界法治指数报告》也得出了几乎同样的结论。从表5中各国“无司法腐败”指标得分可以看出,乌拉圭、智利的司法系统相当清廉,巴西、阿根廷、哥伦比亚较为清廉,玻利维亚和委内瑞拉的司法腐败最为严重,其他国家则存在程度不等的司法腐败问题。与中国相比,所考察的拉美9国中只有玻利维亚和委内瑞拉的司法腐败比中国严重,秘鲁和墨西哥与中国差不多,其余国家的情况则比中国好一些。

其二,行政干预。在理想状态下,司法人员办案只应忠诚于法律,除此之外没有别的影响因素。然而,在法治不健全国家,来自行政机关的不当干预构成了对司法公正的最大威胁,中国和处于同样发展阶段的拉美国家都不例外。表5显示,在拉美9国中,民事司法系统面临行政干预最严重的国家是委内瑞拉,其次是玻利维亚,然后是阿根廷、秘鲁、墨西哥、哥伦比亚和巴西,而智利和乌拉圭的司法系统面临的行政干预最少。这份报告还显示,除委内瑞拉之外,所有拉美国家在民事案件中可能遭遇的行政干预都比中国要少。

 

5  拉美9国和中国的“民事司法”得分 (满分100)

资料来源:根据World Justice Project, The Rule of Law Index 2014 Report的数据绘制。

 

其三,久拖不决。诉讼程序冗长、久拖不决是拉美各国司法体系普遍存在的一大弊端。如表5所示,在“无不当拖延”和“有效执行”两个指标方面,拉美各国的得分普遍不高,除乌拉圭和智利外,其他拉美国家都普遍存在民事诉讼不当拖延、生效判决执行难等问题。前面表4中司法解决合同纠纷所需时间也反映了这一问题。一项合同诉讼从起诉之日起到判决最终获得执行,拉美各国所花费的时间普遍较长,其中耗时最长的是哥伦比亚,长达1346个工作日,最短的是墨西哥,需要415个工作日。即使在墨西哥,解决合同诉讼所花费的时间也比中国(406个工作日)和美国(370个工作日)长。

必须指出,拉美各国投资、贸易法律环境,尤其是机构方面存在的这些问题,其原因非常复杂,既有殖民遗产、传统文化和民族性格等静态因素,更有制度转型、社会发展阶段等动态因素。最近30多年来,多数拉美国家成功实现民主化转型,但只有少数国家民主制度获得巩固,个别国家甚至倒退回威权体制。与此相关,尽管多数国家的法治建设取得很大成就,但依然任重道远,有些国家甚至徘徊于起步阶段。[21]

 

  法律风险防范:中国视角

近年来,随着中拉经贸关系的发展,双方的投资、贸易纠纷事件逐渐增多。据不完全统计,仅20133月份,在阿根廷﹑墨西哥等国就发生至少6起涉华贸易纠纷事件,涉及产品包括合成纤维﹑铅笔﹑铝挤压件﹑玻璃杯等。中国新闻网:《拉美频挥贸易救济大棒,中国不应止于“见招拆招”》。[22] 201411月,墨西哥政府以投标程序合法性和透明度存在质疑为由,决定取消中铁建牵头的国际联合体的墨西哥高铁项目中标结果。[23]更有甚者,有的中资企业因不了解当地法律导致投资失败。[24]上述事件均说明,拉美各国的法律环境总体上尚不乐观,中资企业赴拉美投资、贸易的法律风险是客观存在的。

为保护本国企业投资贸易安全,中国政府已经与绝大多数的拉美国家签订了双边投资、贸易保护协定,与智利、哥斯达黎加和秘鲁签署了自贸区协定,与哥伦比亚正在开展自贸区可行性联合研究。然而,这些协定只是国家层面的一种“政治承诺”,并不必然也不足以确保投资、贸易安全,也不能被看成是保护中资企业“走出去”的一剂灵丹妙药。防范和降低在拉美投资、贸易的法律风险,关键还是要靠中资企业自身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和措施。

(一)  认真评估当地的法律环境

中资企业在赴拉美投资、贸易时,往往比较重视该地区和东道国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环境,重视构建与东道国政府各部门和相关企业的各种关系,但大都低估了东道国法律环境的重要性。事实上,一国法律环境的好坏是决定投资、贸易成败的一个重要因素。前已所述,拉美是一个幅员辽阔的地区,各国国情、发展阶段不同,甚至一国之内不同地区之间情况也有很大差异,不同国家之间及同一国家内部的法治发展水平是相当不均衡的,法律环境也是错综复杂、千变万化的。在赴拉美投资、贸易前,必须首先评估所在国和目标地区的法律环境,其中包括整体法治水平评估、投资贸易相关法律法规是否充分、政府执法是否透明高效、司法是否独立公正等等,从而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了然于心,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

(二)  组建国际化的法律专家团队

中资企业要想成功“走进拉美”,必须提前组建一个精通中国对外投资贸易政策、东道国法律法规和政策、市场惯例、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法律专家团队。这个团队应包括本集团内部的法务人员、中国本土律师和熟谙东道国法律、国际化程度较高的外籍法律顾问。其中,外籍法律顾问应符合比较严格的条件:(1)必须具备深厚的专业功底,通过了东道国的国家司法考试或律师资格考试,具有律师或法律顾问执业资格;(2)其法律专业方向必须是民商事法律,必须精通与投资、贸易相关的法律实务;(3)必须具有与本企业项目相契合的长期法律实务经验;(4)还必须精通东道国的语言,最好是母语。

(三)   严格遵守东道国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中资企业在投资、贸易过程中遭遇的很多法律风险并非都是不可预见和不可避免的,很多情况下是因未能严格遵守当地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而造成的。增强法律意识,树立法治观念,合法、规范和诚信经营,是防范和降低法律风险的不二法门。如果无视当地的法律,而将在国内业界盛行的一些“潜规则”照搬到拉美,效果可能会适得其反。

在与拉美合作方签订合同时,中国企业应高度关注项目进度、工期、环保要求、违约责任、纠纷解决方式等条款。此外,还要深入了解中拉法律文化差异,突破法律文化瓶颈,尊重当地风俗习惯,保护当地环境,积极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法律纠纷出现后,选择最优解决方案

解决国际投资、贸易纠纷的方式有非法律手段和法律手段两种,非法律手段主要包括协商、调解和外交保护等,法律手段包括诉讼和仲裁。在纠纷出现后,中资企业应借助自身法律团队,迅速确定最优方案,既解决纠纷,又降低诉讼成本。

近年来,国际商事仲裁在解决投资者与拉美国家之间的投资、贸易纠纷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国际投资方面,自1995起第一宗案件被提交到世界银行国际投资纠纷处理中心(ICSID)起,以投资者为一方、以拉美国家为被告的争端数量占该中心登记案件总数的近35%。在国际贸易方面,拉美一些国家成为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主顾(作为原告或被告),拉美各国的涉外贸易争端数量占WTO所有登记案件的近45%[25]同时,中拉企业之间的商事纠纷也可以诉诸国际商事仲裁。在第三届“中国—拉美企业家高峰会”上,中国企业与拉美国家的27个贸促会达成《波哥大声明》,一致约定将仲裁作为解决相关投资、贸易纠纷的优先手段。[26]这些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效力目前已获得大多数拉美国家相关法律的承认,并可以通过特定法律程序获得执行。但委内瑞拉是个例外,该国政府目前不承认国际仲裁的效力,在该国发生的法律纠纷只能通过诉讼方式在当地法院解决,且仅适用其本国的法律。

(责任编辑黄念)

 

收稿日期:2015-03-10

作者简介:谭道明,男,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拉丁美洲研究所政治研究室助理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拉丁美洲研究所,北京100007)

王晓惠,女,任职于淮阴工学院党委组织部。(淮阴工学院,淮安223003)

 



[1]关于世界正义工程的更详细信息可参见其官方网站:http://worldjusticeproject.org

[2] 由于“非正式司法”这一指标尚不成熟,未被纳入考察范围,因而本文所列的各项法治指数中均无这一指标。参见World Justice Project, The Rule of Law Index 2014 Report, p.8. http://worldjusticeproject.org/sites/default/files/files/wjp_rule_of_law_index_2014_report.pdf

[3] World Justice Project, The Rule of Law Index 2014 Report, p.8. http://worldjusticeproject.org/sites/default/files/files/wjp_rule_of_law_index_2014_report.pdf

[4] El Crimen Amenaza a las Democracias de América Latina.http://internacional.elpais.com/internacional/2014/11/24/actualidad/1416859897_476125.html

[5] World Justice Project, The Rule of Law Index 2014 Report, p.174. http://worldjusticeproject.org/sites/default/files/files/wjp_rule_of_law_index_2014_report.pdf

[6] México:Fiscalía Confirma que los 43 Estudiantes Fueron Asesinados. http://www.elpais.com.uy/mundo/mexico-fiscalia-confirma-asesinato-estudiantes.html

[7] U.S.Department of State, 2014 Investment Climate Statement:Brazil, pp.1-2. http://www.state.gov/documents/organization/227130.pdf

[8] U.S. Department of State, 2014 Investment Climate Statement:Mexico, pp.1-2. http://www.state.gov/documents/organization/227420.pdf

[9] U.S. Department of State, 2014 Investment Climate Statement:Mexico, pp.1-2. http://www.state.gov/documents/organization/227420.pdf

[10]中国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等:《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哥斯达黎加(2014年版)》,第25页。http://fec.mofcom.gov.cn/gbzn/upload/gesidalijia.pdf

[11] Rogério B. Arantes and Cláudio G. Gouto, Constitutional Policy:The Brazilian Constitution of 1988 and its Impact on Governance, in Detlef Nolte and Almut Schilling-Vacaflor (eds.),New Constitutionalism in Latin America:Promises and Practices, Ashgate, 2012, pp.214-215.

[12] 中国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等:《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智利(2014年版)》,第36页,第39页。http://fec.mofcom.gov.cn/gbzn/upload/zhili.pdf

[13] 中国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等:《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巴西(2014年版)》,第70页。http://fec.mofcom.gov.cn/gbzn/upload/baxi.pdf

[14] U.S.Department of State, 2014 Investment Climate Statement:Brazil, pp.10-11. http://www.state.gov/documents/organization/227130.pdf

[15] 参见World Bank,Doing Business 2013. http://www.doingbusiness.org/rankings

[16] Gretchen Helmke and Julio Rios-Figueroa (eds.), Courts in Latin America,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1, p.33.

[17]尽管委内瑞拉1961年宪法和1999年宪法都规定委内瑞拉是一个联邦国家,但1961年宪法以联邦总统任命州长的方式剥夺了各州的政治自治,1999年宪法尽管恢复了州长民选,但取消了联邦参议院这一联邦制的专门机构,因而,本文认为它不是一个典型意义上的联邦国家。

[18]关于联邦层级法院的具体职责和历史变迁,参见José María  Serna de la Garza, The Constitution of Mexico:A Contextual Analysis, Harting Publishing Ltd., 2013, pp.103-109.

[19]参见杨建民:《拉美国家的司法改革与政治转型研究》,载《拉丁美洲研究》,2013年第5期。

[20] Latin America Corruption Survey, June 2012http://www.anticorrupcion.gov.co/SiteAssets/Paginas/Mediciones-Internacionales/FCPASummer2013_LACorruptionSurvey.pdf

[21]参见彼得·H史密斯著, 谭道明译:《论拉美的民主》,南京,译林出版社,2013年。

[22] http://finance.chinanews.com/cj/2013/03-21/466 3164.shtml

[23] 新华网:《墨西哥高铁订单意外取消》。http://news.xinhuanet.com/fortune/2014-11/10/c_127195653.htm

[24] 中国贸易金融网:《一家中资企业折戟巴西之痛》。http://www.sinotf.com/GB/136/1364/2014-06-25/yMMDAwMDE3NjQyMg.html

[25] Jonathan C.Hamilton and Charles Rosenberg, Global Briefing: The Intersection of Investment and Trade”,in Global Arbitration Review, June 18, 2014

[26] 国际在线:《中拉企业商定通过仲裁及调解解决贸易纷争》。http://gb.cri.cn/27824/2009/11/27/4445s268881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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