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中心全称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拉丁美洲研究所巴西研究中心”,简称“巴西中心”,英文名称为“The Center for Brazilian Studies of ILAS of CASS(CBS)”。
第二条 本中心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非实体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制定巴西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章程。
第三条 中心是非赢利性和非实体性的,以巴西为研究对象的学术研究机构。
第四条 中心将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拉美所领导下,按照中国社会科学院有关政策,开展学术活动。
第二章 宗旨
第五条 中心将协调拉美所各学科的力量及国内有关巴西研究的各种资源,大力提升巴西问题的学术研究水平。
第六条 中心致力于担当党和国家的思想库、智囊团,积极为政府决策提供政策建议,推动中巴战略伙伴关系的发展。
第三章 业务活动范围和内容
第七条 与国内外有关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合作,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学术会议
第八条 中心将承担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国务院各部委交办的科研项目、中国社会科学院和中国社会科学院拉美所的课题以及国内外企业的委托项目。
第九条 与国内外有关科研机构及高等院校开展学术交流,建立人员互访、资源共享和信息交换制度。
第十条 定期出版研究简报、专题研究报告及工作论文。
第十一条 每年组织编写并出版《巴西投资报告》,介绍巴西的投资环境及投资机会,帮助中国企业加深对巴西的认识。
第十二条 促进中巴学术、文化、教育等多领域的交流,增强中巴两国人民之间的相互了解和友谊。
第十三条 加深中巴两国企业间的相互了解及对话,并为两国企业提供咨询服务。
第十四条 设立图书资料中心,收集有关巴西的图书、杂志、电子声像资料,并对公众开放。
第十五条 在拉美所主页上开设专门频道,定期通报中心的相关工作、研究成果和重大会议情况。
第十六条 开办葡萄牙语培训班,以提升拉美所科研人员、国内科研究机构及有关部门人员的葡萄牙语水平。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中心实行拉美所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中心日常工作受拉美所直接领导,所有活动应报拉美所批准,重大活动需经拉美所上报中国社会科学院批准。
第十八条 中心设主任办公会,负责制定并执行中心常务工作。主任办公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两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主任和副主任由拉美所所长办公会任命,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由主任提名,并经拉美所所长办公会审批。
第十九条 中心设理事会,定期召开理事会会议,审议中心的重要议程,并为中心提供相应咨询服务。理事会成员主要由知名学者、政府官员、离任外交官及媒体代表组成。
第二十条 中心设秘书处,负责执行主任办公会的决议。
第二十一条 中心实行特邀研究员制度,邀请有关巴西研究方面的知名专家担任中心特邀研究员。
第二十二条 中心的科研工作由拉美所科研处管理。
第五章 办公地点
第二十三条 巴西中心办公地点设在中国社科院拉丁美洲研究所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张自忠路3号东院9号楼(100007)
电话:(10)64014009;传真:(10)64014011
第六章 经费来源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 中心活动经费主要来自拉美所的外事经费及科研经费。中心对课题研究、学术讲座、会议组织等给予适当资助和报酬。中心的经费预算须通过拉美所审批。
第二十五条 在严格遵守国家和中国社科院有关规定,并且不违背中心宗旨的前提下,中心将接受国内外的捐赠及赞助。
第二十六条 中心不设编制,所有工作人员及兼职人员不在中心领取工资。
第二十七条 中心的所有经费必须用于中心学术活动。
第二十八条 中心财务由拉美所财务室按国家政策进行统一管理,同时接受院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七章 本章程的修订
第二十九条 中心将根据情况变化,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拉美所和中心理事会的主持下,可以对本章程进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