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中心全称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拉丁美洲研究所墨西哥研究中心”,简称“墨西哥中心”,英文名称为“The Center for Mexican Studies of ILAS of CASS” (缩写“CMS”)。
第二条 本中心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非实体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制定墨西哥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章程。
第三条 中心是非赢利性和非实体性的,以墨西哥为研究对象的学术研究机构。
第四条 中心将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拉丁美洲研究所领导下,按照中国社会科学院有关规定开展学术活动。
第二章 宗旨
第五条 中心将协调拉丁美洲研究所各学科的力量及国内外有关墨西哥研究的各种资源,大力提升墨西哥问题的学术研究水平。
第六条 中心致力于担当党和国家的思想库、智囊团,为党和政府有关部门决策,为企业和公众了解墨西哥提供相关智力服务。
第三章 业务活动范围和内容
第七条 与国内外有关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合作,举办相关学术会议,开展学术交流,建立人员互访、资源共享和信息交换制度。
第八条 中心将承担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国务院各部委交办的科研项目、中国社会科学院和拉丁美洲研究所的课题以及国内外企业的委托项目。
第九条 定期出版《墨西哥中心通讯》、专题研究报告及工作论文。
第十条 促进中墨学术、文化、教育等多领域的交流,增强中墨两国人民之间的相互了解和友谊。
第十一条 加深中墨两国企业间的相互了解及对话,并为两国企业提供咨询服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日常工作受拉丁美洲研究所直接领导,所有活动应报拉丁美洲研究所批准,重大活动需经拉丁美洲研究所上报中国社会科学院批准。
第十三条 中心设主任一名、执行主任一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主任、执行主任、秘书长由拉丁美洲研究所任命,副秘书长由主任办公会提名,并经拉丁美洲研究所所长办公会审批。由主任、执行主任和秘书长组成的主任办公会商议制定中心的工作方案。
第十四条 中心设顾问若干,主要由知名学者、政府官员、离任外交官及媒体代表组成,定期召开顾问会议,商议中心的重要议程,并为中心提供相应咨询服务。
第十五条 中心设秘书处,负责执行主任办公会的决议。
第十六条 中心实行特邀研究员制度,邀请有关墨西哥研究方面的知名专家担任中心特邀研究员。
第十七条 中心的科研工作由拉丁美洲研究所科研处管理。
第五章 办公地点
第十八条 墨西哥中心办公地点设在中国社科院拉丁美洲研究所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张自忠路3号东院(100007)
电话:(010)64014009;传真:(010)64014011
电子邮件: mexicancenter@126.com
第六章 经费来源和使用
第十九条 中心经费主要来自拉丁美洲研究所的外事经费及科研经费。中心的经费预算须通过拉丁美洲研究所审批。
第二十条 中心财务由拉丁美洲研究所财务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统一管理,同时接受院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七章 本章程的修订
第二十一条 中心将根据情况变化,经中国社会科学院拉丁美洲研究所同意后,可对本章程进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