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美洲和加勒比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研究中心)是隶属于中国社会科学院拉丁美洲研究所的研究中心。研究中心是一个不设编制,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所属研究中心。
第二条 研究中心的任务是组织协调所内外学者对中美洲和加勒比地区进行深入的学术研究,为党和国家发挥智库作用,为繁荣我国社会科学事业作贡献。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三条 研究中心以“中国社会科学院拉丁美洲研究所中美洲和加勒比研究中心”定名。
第四条 研究中心财务应纳入研究所统一管理,同时接受院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五条 研究中心受研究所的领导,日常管理工作由科研处负责,重大事项须经所长办公会审定。研究中心成员的个人研究计划均应纳入各自所在单位的计划,其业务考核,行政关系不得脱离原单位。
第六条 研究中心实行年检制度。研究中心每年年底向主管部门提交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第七条 研究中心实行所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中心发生违法、违规等情况,主管部门和中心主任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 活 动
第八条 研究中心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本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按照中心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任务积极开展活动。
第九条 以研究中心名义主办的学术性会议(内部工作会议除外)应当报批。会议规模在50 人以下的由研究所审批;50人以上的列入研究所学术会议计划集中报院审批。
第十条 研究中心外聘研究人员,必须按我院有关外聘研究人员的程序报批,并按不得高聘的原则从严掌握。
第十一条 特邀研究人员未经中心授权不得以中心特邀研究人员的名义从事社会活动。
第十二条 研究中心聘请国外学者担任中心特邀研究人员,均须按外事工作程序报院审批。
第十三条 研究中心开展对外学术交流活动和接受国外经费资助,必须执行国家和院有关外事工作的规定,列入研究所外事活动计划,报院外事局审批。
第十四条 研究中心不得开展下列活动:1.非学术性评比活动;2.主办报刊;3.经营性活动;4.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禁止的活动。
第十五条 为推动学术研究和积累资料,研究中心可编印非正式出版物。
第五章 经费来源及使用
第十六条 研究中心的经费原则上以研究所的拨款为主。
第十七条 研究中心可自筹经费(包括获取国内外企业或有关机构的资助)。
第十八条 经费的预算需经所长办公会审定。
第六章 领导机构
第十九条 研究中心设主任一名,副主任、秘书长和副秘书长若干名。
第二十条 研究中心主任由所长办公会任命。副主任、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由研究中心主任提名,报所长办公会审批。任期3年。经批准可连任两届。
第七章 秘书处地址及联系方法
第二十一条 研究中心秘书处设在北京张自忠路3号东院9号楼113号办公室。联系方法:6401 4009; 6403 9068;传真:6401 4011; 电子邮件:
中美洲和加勒比研究中心组织机构:
主 任: 李长华(中国驻哥斯达黎加前大使)
执行主任: 袁东振(拉美所副所长、研究员)
秘 书 长: 王 鹏(拉美所政治室副主任、副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