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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巴
财政金融
财政金融

    古巴的财政体系属于社会主义性质,中央政府对国家经济实行高度集中管理,由中央计划委员会制定国家财政收支计划。古巴的财政年度与日历年度相同。国家预算和决算由全国人民政权代表大会审批。国家预算收入主要包括3部分:国营经济部分的利润和税收,非国营经济部分的税收及其他收入,居民的税收。1977年开始扩大国营企业经营自主权以后,政府收入下降,但企业自筹投资额的增加弥补了这部分损失。进入特殊时期后,由于整个经济陷入危机,国家财政也空前困难。1994年古巴开始进行财政金融改革,建立起新的税收制度,提高了非必需品的价格,发行可兑换比索,大幅度减少对国营企业的亏损补贴,并开始进行银行体系的改革;1995年国家允许国民储蓄硬通货,允许向本国的非国营企业提供资金,建立起外币兑换所,并开始实行银行网络自动化;1996年,又允许个体劳动者开设硬通货往来账户。由于进行了上述改革,财政赤字下降,财政金融形势逐渐好转。

    由于历史上单一经济的发展和进出口贸易的需要,古巴金融业发展较早。1958年,全国有商业银行49家,其中外国银行占古巴银行资本的39%。革命后古巴实行银行国有化,改造了原有的古巴国家银行,使之成为直接隶属中央政府的机构,经营全国财政金融业务并兼有中央银行和投资、外资及储蓄银行的职能,还负有制定和颁布国家有关金融方面的政策和法规的任务。19976月,政府建立古巴中央银行,将原有的古巴国家银行一分为二。后者仅行使商业银行的职能,将监督和调控银行体系运作,发行货币,制定并执行货币,借贷和汇率政策,谈判外债等职能交由中央银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