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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资本

外国资本

    1982年,古巴政府颁布《古外合资企业法》(又称《第50号法令》),提出了鼓励外商投资的政策。然而,在80年代的条件下外国投资没有什么进展。1990年进入特殊时期后,政府采取积极吸引外资的方针。到1991年古巴已引进5个外资项目。1992年,古巴部长会议对1982年的外资法作出了补充规定,放宽对外国投资的限制,提高对外资的优惠待遇。同年7月颁布的新宪法规定,合资企业是古巴经济中的一种所有制形式,从而为外资提供了宪法保护,其目的是推动开办合资企业或其他类型的经济联合体,保障外国投资者的利益和投资安全。19959月全国人代会通过的新外资法规定:除防务、卫生保健和教育外,所有经济部门均向外资开放;外国可在古巴兴办独资企业和购买房地产,可在自由贸易区、出口加工区投资;古巴侨民可回国投资。到1996年,古巴已同18个国家签订了相互促进和保护投资协议。同年,古巴开始建设自由贸易区。到1996年年底,古巴已有来自43个国家的260个合资企业,分布在采矿、石油勘探和开采、电讯、旅游、制造、建筑、建材等34个行业,总金额达20多亿美元。1997年,第一批自由贸易区正式开放。古巴在吸引外资方面也遇到一定困难,这主要是因为美国对古巴加紧实行经济封锁,多方阻挠外国人到古巴投资。其次是古巴在基础设施方面还有待进一步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