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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政权代表大会 |
独立前,古巴曾有过5部宪法,其中有1869年起义军公布的战时共和国宪法,1878年在巴拉瓜起草的宪法和1898年提出的圣地亚哥临时宪法等,但这些宪法都没有实施。1901年2月,制宪会议公布了古巴独立后的第一部宪法。这部宪法一直施行到1940年。同年,古巴立宪大会通过了新的宪法。这部宪法被认为是当时比较进步的宪法。1959年革命胜利后,古巴部长会议于
1976年宪法是于同年2月经公民投票通过并开始生效的古巴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这部宪法共12章,141条。宪法规定:古巴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和其他劳动者联盟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国家,一切权力属于劳动人民,人民通过全国人民政权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政权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古巴共产党是古巴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领导力量;古巴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以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为基础, 在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基础上实行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宪法还规定:古巴是世界社会主义大家庭的组成部分,这个大家庭是古巴获得充分独立和发展的根本前提;坚持无产阶级国际主义和同各国人民团结战斗的原则,并在这个原则指导下发展同苏联的友好和互助合作关系。
1992年7月,这部宪法经古巴第三届全国人代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改后,于同年
全国人民政权代表大会是古巴最高权力机关和惟一的立宪和立法机关。全国人代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任期5年。人代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大会休会期间由其常设机关国务委员会行使国家最高权力。人代会职权包括:通过和修改宪法,批准、修改或废除法律;审议和通过国家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决定金融和贷款体制;批准对内对外政策的基本方针路线;宣布战争状态和批准和平条约;根据宪法建立和修改国家政治行政区划;选举国务委员会,根据国务委员会主席的提名任免部长会议成员、最高法院院长和总检察院检察长;任命人代会常设的或临时的工作委员会;撤销其所选举或任命的人员;对国家和政府机关行使最高检察权;了解、评价和批准国务委员会、部长会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检察院及省级人代会的工作报告;撤销国务委员会、部长会议作出的与宪法不符的法律、法令或决定;撤销或修改地方人民政权机构作出的违反宪法、法律和法令的决议和决定,或影响其他地区和国家总体利益的决定;决定大赦;在宪法规定的事例中或代表大会认为必要时举行公民投票;建立人代会本身的规章制度。
古巴共产党是古巴惟一的合法政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