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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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宪法于1991年颁布,是在1886年宪法的基础上修改而成。哥伦比亚的现行宪法有如下几个特点:(1)哥伦比亚是一个实行中央集权制的国家,又是一个实行分级管理的统一共和国。主权属于国家,一切公共权力由国家授予。宪法第113条规定,公共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司法3个部门。国民议会行使立法权,政府行使行政权,法官行使司法权。地方政府有一定的自治权。(2)公民的自由权利不可侵犯。国家保障社会和睦相处,保护人身安全,社会安全,公共卫生和公共道德,保障共同利益。(3)服从宪法、尊重法律和服从权力是居住在哥伦比亚境内的本国人和外国人的义务。(4)实行参与制民主制度。主权完全属于人民,公共权力来自人民。人民直接或通过他的代表行使宪法确定的权力。人民参与行使主权的机制是:选举、公民投票、人民协商、公开市政厅、立法倡议和撤换领导人。总统和国会议员由人民直接选举产生。年满18岁的男女公民享有选举权。(5)实行总统制政体。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最高的行政长官,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不能连任。
主要政党有:保守党、自由党、哥伦比亚共产党、哥伦比亚独立革命工人运动、“四·一九”民主联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