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金融
财政金融
财政体制与行政体制相同,分中央政府、省政府和自治市政府3级。国库和财政部的一些局负责管理预算收支。财政部在全国各地设有地方税物局。政府和一些国家机关的财政活动由账目审计局管理。政府各部不能有自己的收入来源,它们的资金由中央政府预算直接拨款。自治市有自己的预算,部分收入来自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可以征税,但须经中央政府批准。20世纪90年代后,金融业有了较快的发展。现行的金融立法体系建于1946年。1989年及1993~1994年度两次对其进行修改,但变化不大。1946年的各项法律只对银行、传统金融机构、保险公司做了规定,而对更多的现代形式的金融行为无任何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