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资本
外国资本
20世纪70年代以前,委内瑞拉没有成文的外资法,但历届政府对外国投资都实行鼓励政策。70年代以来,政府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措施,加强对外资的管理。1973年2月参加安第斯条约组织,接受了该组织于1970年12月通过的《对待外资共同条例》(即24号决议),并把它作为外资基本法。1974年4月,成立了外国投资管理局,专门管理外资工作。1977年11月8日总统签署的第2442号法令是委对待外资的基本法令,它包括了安第斯条约组织24号决议的主要内容,对外资政策做了具体规定,使外资法日臻完善。
1990年修改了《外资法》,扩大了向外资开放的领域,取消了对外资利润汇出和再投资等方面的限制。1995年7月4日,国会通过了《石油对外开放法案》,对外资全面开放石油新区的勘探、开采和经销活动,实行风险自负,利润共享政策,同时规定外国投资者在石油业投资须交纳67.7%的所得税和16.7%的主权税(矿区使用费,可适当减免)。外资的大量增加,是与进入90年代以来委内瑞拉大力推行私有化、特别是开放经济支柱产业��石油部门密切相关的。国家电话股份有限公司和委内瑞拉国际航空公司相当多的股份已转移到国外投资者的手中。1976年实行国有化的委内瑞拉石油公司,也因经营困难而于1992年对国外投资者敞开大门。从1992年开始,委内瑞拉石油公司实行招标拍卖油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