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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美国家的司法改革与治理能力建设

作者:杨建民  时间:2016-08-01  来源:2015年4月拉丁美洲研究第37卷第2期

内容提要 司法改革基本上是一个政治过程,是一个国家治理体系的改革与完善以及国家治理能力建设的过程。作为国家治理能力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改革对民主的巩固起着重要作用。创建司法委员会、改革法官任期和任免程序、设立宪法法院、增加司法机构预算等都是为了保障司法机构的独立性;争端解决替代机制的发展、设立新的法院和派出法庭等措施增加了公民和组织寻求实现正义的途径;改革刑事司法程序和法律一体化既可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又可以吸引外资。这些措施都是建立健全国家治理体系的过程,对国家治理体系适应新自由主义改革以后的经济形势和改善投资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

关键词  司法改革 治理体系 治理能力

 

建设拉美国家的司法改革是世界社会改革运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拉美国家民主转型和民主巩固的重要内容,其目的是推动经济发展、促进民主巩固和社会公平正义。司法改革基本上是一个政治过程[1],是一个国家治理能力建设的过程。这个过程的发生有着深刻的历史背景,而这个历史背景又恰恰影响着拉美国家不同时期司法改革的具体目标和内容,甚至改革实现的途径。

 

司法改革是拉美国家提高治理能力的重要举措

拉美国家的司法改革最初来源于对经济发展的诉求,它发生在20世纪80年代拉美国家再民主化的初步确立时期,适应经济发展和民主巩固的需要,可以说最初的司法改革有两大目标,即促进经济发展和巩固民主进程。20世纪90年代末以来,由于经济和民主制度的发展,公民社会在拉美各国决策过程中的作用日益凸显,司法改革所关注的重点是社会正义实现方面。所以,拉丁美洲的司法改革就具备了促进经济发展、巩固民主和促进社会正义三大社会目标。上述目标的实质就是建立健全国家治理体系、增强国家治理能力。拉美国家的治理能力面临着政治、经济和社会转型方面的重大挑战,具体来说,有如下三点。

(一)   经济上转型为更加开放的市场经济

20世纪3080年代,拉美国家普遍实行进口替代战略,力图通过建立和发展本国的工业体系,替代过去从国外进口的工业品,以带动经济增长,实现国家工业化。到20世纪50年代末期为止,进口替代工业化战略取得了相当的成就,巴西、墨西哥等拉美主要国家成为世界上比较重要的新兴工业国家,形成了相对完善的工业体系。拉美战后实现经济起飞的“巴西奇迹”和“墨西哥奇迹”都是在进口替代工业化战略的背景下实现的。

然而,进口替代工业化发展战略是一种内向型发展战略,长期执行这种战略使拉美国家的经济发展陷入了困境。从20世纪60年代中期至1973年第一次世界石油危机爆发,拉美国家已经由一般消费品进口替代转向耐用消费品、中间产品和部分资本货的进口替代,开始发展汽车、钢铁、化工、家用电器以及电子工业等,这就使拉美国家的制造业有了资本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的特点。这些产品不仅需要专业化生产,而且投资大、技术复杂,进口需求高,而内部资金积累缓慢、资金普遍不足使拉美国家增加了对外资和进口的依赖。可以看出,进口替代工业化模式越深入发展,资本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的特点就越明显,拉美国家对进口的依赖就越大,反过来对出口的要求也就更高。否则,进口替代发展战略就难以持续。然而,正是长期执行进口替代工业化的发展战略导致拉美国家的对外出口无法满足这个历史重任,最终使拉美国家经济陷入了困境,拉美国家不得不进行战略调整。

20世纪70年代,石油危机的爆发导致拉美国家发生了债务危机和经济滞胀,一些拉美国家开始转变发展战略。首先是智利、阿根廷和乌拉圭等国开始全面抛弃进口替代发展模式,奉行所谓的货币主义战略。其中,智利是较早开始这种转变并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它强调经济增长以对外贸易为主,由内向发展转为外向发展,实行自由市场经济模式、减少国家干预、大力调整产业结构、彻底开放国内市场等一系列重大的经济体制改革。[2]

20世纪80年代,债务危机使拉美国家的进口替代战略难以为继,不得不进行改革,由国家干预经济逐渐转向开放的市场经济。自90年代起,体现“华盛顿共识”的新自由主义政策主张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在发展中国家及转型国家推动,然而其实施效果引起较大争议。拉美国家的左翼领导人攻击新自由主义以及为其主要代表的“华盛顿共识”,认为是这种政策造成了更大的财富分配不平等,甚至造成了国家经济的衰退。但不可否认的是,正是这些政策使拉美国家从债务危机和恶性通货膨胀中走出来,经济和贸易都获得了一定发展。目前为止,拉美国家的发展战略仍然处于“华盛顿共识”的基本框架之中,左翼领导人仍然没有找到一种完全替代新自由主义的方案。

“华盛顿共识”以及后来拉美国家的经济改革和发展战略调整,正是拉美国家司法改革的大背景。司法改革在很大意义上从属于这样的战略调整,而经济改革中的产权保护、自由贸易等主张同时也是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标。

(二)   政治上转型为多元竞争的民主政治

在拉美国家的民主化进程中,国家治理体系的建设[3]一般只重视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关系的紧张状态,司法改革也仅限于三个权力部门之间关系的调整,而对司法改革更具有实质意义的国家与社会之间的紧张关系却常被人们所忽视。

关于国家与社会之间的紧张状态,大体有以下三种形式。第一种是革命或武装斗争,是最为紧张的状态。这种紧张状态充斥了拉美国家独立以来的历史,至今墨西哥萨帕塔民族解放军、哥伦比亚革命武装力量等组织仍然以武力对抗政府。即使在没有武装冲突的国家,在缺乏政治参与渠道或司法途径获得正义、维护自身利益的情况下,公民或利益集团同样可能采取非法形式,如通过暴力手段寻求利益表达。[4]第二种是“隐遁”,它是权威主义和政治压制下所表现出的消极与冷漠。[5]第三种紧张状态是“忠诚”,同样是政治高压下的产物。在这种状态下,统治者从社会上获取的信息是虚假的、失真的,基于这些信息所形成的决策很容易失败。统治表面看起来十分牢固,但它也可能在某一天突然崩溃,这是“忠诚”关系最糟糕的结果。[6]

在拉美国家,司法改革的动力最初来自经济危机的压力,民主化以来则又增加了来自多元政治民主的压力,或者说来自一个强大的反对党的存在。随着民主化的深入发展,国家与社会之间的紧张关系为司法改革注入了新的动力。其实,即使在没有多元政治的社会中,也并不意味着司法改革缺乏动力,只不过这种动力往往是以革命、“隐遁”或“忠诚”等其他方式表现出来的。

在政治与司法的关系方面,司法政治化和政治司法化是经常出现的两种现象。这里讲的司法政治化不是政治司法化的同义反复,而是指司法任命政治化、司法裁决政治化、司法行政政治化等一系列政治干预司法的现象。而政治司法化则是指司法机构凭借宪法授予的权力(主要是司法审查权以及其他权力,如宪法法院裁决政治纷争的权力)干预政治的现象。司法政治化和政治司法化是当今拉美国家民主化进一步深入发展的结果。拉美国家这两种现象同时并存[7]。在威权主义时代和民主化初期,司法政治化是一种普遍现象。随着民主化的深入发展,在一些国家仍然存在严重的司法政治化,如2005年厄瓜多尔总统古铁雷斯因干预司法引发政治危机并最终被迫下台;而另一些国家司法机构的独立性逐渐加强,不仅可以利用司法审查权宣布国会批准的法律和总统的法令无效,还可以借助反对党的力量,通过司法机构制衡政府的机会干预政府决策。

在大多数拉美国家,司法政治化尚未随着威权主义的消亡一起成为历史,而政治司法化的实践正迎面而来。换言之,政治司法化与司法政治化两种现象同时并存,表明不同拉美国家的民主化进程处在不同的发展阶段。换言之,在政治司法化比较严重的国家,说明司法改革已经取得一定成效,司法机构的独立性问题已经得到基本解决,其司法改革面临的问题主要就是司法机构的责任和干预政治的限度问题了;而在司法政治化比较严重的国家,说明其司法机构还不够独立,今后司法改革的重点仍然是加强司法机构独立性等问题。因此,政治司法化和司法政治化问题也是当今拉美司法改革需要探讨的最前沿课题,它主要涉及法治与政治关系的大命题以及司法机构独立性与责任问题。

在不同的政治体制下,法治与政治的关系也不尽相同。米格尔·肖(Miguel Schor)在论及法治与政治关系时指出,“在巩固的民主中,政治是躺在法律的床上。”[8]而在那些威权主义国家或仅仅取得选举民主的国家中,法律是依赖于政治而存在的,法院要求改革、司法要求独立以及如何改革都要看“政治”的眼色。司法机构的独立性和责任问题与法治和政治问题紧密相关。如果公民和利益集团或政治势力都在法治框架内活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就可能获得稳定发展的机会,探索司法改革的战略、完善实现正义的渠道就有了保证。总之,司法改革和竞争性民主政治相辅相成,互相促进。

(三)   建立有利于实现社会正义的司法体系

司法体系包括法院、检察院、司法部和仲裁机构等公共部门,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腐败通常被定义为利用公共权力谋取私利(包括一切有利于当事人的物质和非物质利益)。反对腐败与在经济生活中降低交易成本、促进经济增长和在社会生活中实现社会正义密切相关。透明国际在2007年关于反对司法腐败的报告中指出,“一个国家腐败的一般程度与司法腐败的程度紧密相关,这是当今的现实。”[9]《国家风险国际指南》(ICRG)用“法律与秩序”指标来衡量一国公民愿意接受既定制度并遵守现有法律的程度,认为腐败与该指标呈负相关关系。虽然这个指标只是对这种关系做了抽象表述,也没有区分影响法治的各种不同因素(如司法机构、司法体系的不同特征等),但毕竟人们都相信腐败就是法治缺失的代名词。上述关于腐败的解释自然使人们认识到,一个高效运作的司法体系和高质量的司法机构可以降低腐败的程度。

透明国际的报告把产生司法腐败的原因归结为两个方面:政治干预和贿赂[10]。就前者而言,尽管拉美的司法改革规定了法官和法院独立工作的权力,但司法机构的独立性还是面临行政机构和经济实体的压力。例如在阿根廷,这种负面影响在上升。200611月,一位梅内姆时期任命的法官竟然裁定执政党的竞选资金来源没有违反《2002年竞选资金筹措法》,仅仅因为该党辩称“不知道”就不让其承担任何责任。就后者而言,贿赂出现在司法体系运作的每一个节点上:法官勒索当事人钱财,律师多收“办案费”,庇护主义、裙带关系和政治权势的影响当然也会鱼贯而入。这些贿赂现象的存在极大地影响了司法机构在公民中的威信,缺乏公民信任的机构自然难以承担促进公平交易和社会公正的重任。

既然高质量的司法体系是遏制腐败、实现社会正义的重要制度保证,那么什么是高质量的司法体系呢?高质量的司法体系应该能有效、独立和公正地裁决各种利益关系、解决冲突,使腐败分子受到应有的惩罚,同时形成威慑力量。所谓有效,从时间角度看是指法院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处理案件,从程序角度看是指法院按照既定的法律程序或当事人均可接受的程序处理案件。所谓独立,是指法院和法官只需根据法律来处理案件,而不受政治、经济和社会等其他外部力量的影响和压力。所谓公正,就是处理案件时给以实质公正,在解决冲突时考虑实质的法律寓意,而不是依靠可能有损结果公正的专业性或学术性评判。

司法体系的独立和效率一直受到拉美社会各界的关注,因为人们认为其与强势民主(strong democracy)密切相关。独立涉及法院独立的水平,如法官的选任必须按照宪法或法律规定,使政治等外部影响因素服从于法律等。在拉美国家,法院并不完全是法律的帝国,它还是法官或其他政府官员寻租的地方,导致诉讼成为耗时又费力的事情。拉美国家的司法审判以低效率闻名,当事人为了求得案件的加快审理而不得不向法官提供好处,而法官则有充裕的时间在当事人之间和律师之间周旋。因此,通过法治的方式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成为现代社会的普遍选择。[11]司法改革的目标就是要建立一个运行良好的司法体系或一个能够公平、有效地解决法律争端的法院体制。

 

国家治理体系的建设是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

拉美国家的司法改革方案大同小异,多数方案包括以下几个共同内容:修改最高法院法官和其他法官的选任机制;提高法官工资;延长法官任期甚至规定终身任职;提高司法机构的预算,甚至在宪法中规定司法机构预算占GDP的比重;更重要的变革是创建司法委员会,负责预算管理、司法职业教育和监督法官的独立性。此外,司法改革还包括授予最高法院司法审查权或创建宪法法院等。总之,司法改革在机构设置与改革方面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国家治理体系的建设,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   创设司法委员会

司法改革最紧迫和重要的措施是制度和组织建设。国家的司法职能除了司法裁判之外,还有大量的司法行政事务,如法官的人事管理、法院的预算等。如果各级法官不但要忙于案件裁判,还要从事司法行政,显然难以胜任,何况法官在司法行政方面也不是专家。如何使法官专心审理案件,同时又保证司法行政的独立性呢?应由什么样的机构代表国家的最高司法权力呢?

创建独立的司法委员会是拉美各国司法改革探索的最新模式。为了体现和实现“司法自治”,创建司法委员会就成为司法改革中制度和组织建设方面的核心内容之一。司法委员会是负责司法权力管理的专门机构,它独立于最高法院,体现司法自治和司法独立的原则和精神,使司法机构摆脱行政机关或政党精英的控制。司法委员会由来自政府各部门的人员组成,但不能代表任何具体部门的利益,委员会成员不对行政和立法机构负责,也不能被它们任意罢免。

类似机构最早出现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欧洲,如1946年法国成立的司法委员会(Judicial Council)。在拉丁美洲,1948年秘鲁军政府建立了司法委员会,负责法官的选任和职业纪律管理。然而拉美第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司法委员会是1969年在委内瑞拉建立的,其职责是监督司法独立、法官的纪律管理等。在20世纪90年代,阿根廷、玻利维亚、哥伦比亚、哥斯达黎加、厄瓜多尔、萨尔瓦多、巴拿马、秘鲁和墨西哥都相继修改了宪法,创设了“司法委员会”或“司法权力委员会”。

拉美不同国家司法委员会的职能有所不同:有些国家的司法委员会负责所有的司法行政事务,如哥伦比亚;还有一些国家的司法委员会只负责法官选任、司法职业管理等特定的司法事务。一般来说,司法委员会的主要职能包括以下三种。

第一,制定司法政策。任何国家都要有一定时期的司法政策,这意味着司法行政机构至少要有如下权力:一是制定司法发展计划;二是确定司法预算和投资计划;三是司法人事政策的设计;四是实行司法政策的立法动议。

第二,行政管理。具体包括:一是确定司法权力结构,这将是司法改革的推动力,但拉美国家多陷入了与立法机构的斗争之中;二是司法职业管理,包括人事管理,这将是未来改革的方向,但当前许多拉美国家的司法人事管理还是政治性的;三是司法预算管理与法官的提名、选任和晋升,监督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的职业操守和绩效;四是司法体系的管理,主要是司法信息的获取和共享,这对制定和完善司法改革战略十分重要;五是司法资源的分配,如按人口或案发数量设置法院,划分管辖范围等。

第三,司法事务的运作与支持。主要是指司法研究、需求调查等学术支持。司法改革强调司法机构在预算管理方面的自治和法官对内外事务的独立性。司法委员会的建立使法官的职业生涯依靠自己的业绩,而不是与高级法官以及行政官员的关系。司法委员会在不同国家的具体职能范围有所差异,在某些国家,司法委员会可以监督和管理所有法院的预算,而在另一些国家,最高法院的管理不受司法委员会的控制,还有一些国家的司法委员会甚至直接或间接地监督司法教育计划。

(二)   改革法官任免程序和任期

法官任免程序和任期是司法独立中非常重要的两个要素。一般认为,在法官任免程序中发挥作用的机构越多,法官的独立性越强;法官任职期限越长,法官的独立性也越强。当然,不是说法官的任期长就一定要终身任职,而是说法官的任期要比选举产生的行政官员的任期长,这样就具有独立性了。拉美国家司法机构不独立主要是因为最高法院法官由行政机关直接任命,甚至只能由行政机关任命。为了实现和加强司法独立,拉美各国主要采取了改革法官任免程序和延长法官任期的方式,增强任免程序的透明度,打破行政机关独揽法官任免大权的情况;同时,还对法官的任职条件、评价程序以及对法官渎职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加以详细规定。如哥斯达黎加规定,法官在任职一年后便不能被罢黜;哥伦比亚宪法规定创建法官高级委员会,拥有任命法官的权力,法官不可以被罢黜;洪都拉斯修改相关法规,保障法官职业不受政治干预。但在阿根廷和玻利维亚,尚无有效保障法官独立性的法律条款。[12]

法官任期作为一种正式制度,对法官判案的公平性和独立性非常重要,因此不少拉美国家规定法官终身任职。然而,拉美司法体系中的问题并未因此而“药到病除”。尽管宪法规定了法官的任期,但实践中并不一定能得到贯彻执行。如阿根廷宪法规定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官终身任职,然而法官们并不觉得自己的职位很安全,不少法官因为政治方面的原因而不得不辞职或退休,甚至被行政机构直接罢免。墨西哥于1944年恢复了法官终身任职的制度,但法官并不因此觉得自己的职业生涯很安全,行政与司法之间的主从关系没有任何改变。1934~1994年期间,执政党革命制度党的总统可以随意提名最高法院法官的人选,并可以得到执政党控制的参议院的批准和任命。

(三)   授予最高法院司法审查权,或设立宪法法院

为了制衡行政和立法两部门日益增长的权力,拉美国家通过修改宪法授予最高法院有效而广泛的司法审查权,或设立单独的宪法法院,或在最高法院设立宪法法庭。

司法审查权是司法机构发挥政治功能的最重要工具,其使用范围直接影响司法机构的政治功能。20世纪90年代,哥伦比亚、玻利维亚、哥斯达黎加、厄瓜多尔、墨西哥、秘鲁等国家相继通过司法改革设立了宪法法院,并将司法审查权授予宪法法院。在没有设立宪法法院的国家,如巴西、阿根廷等国,最高法院也获得了司法审查权。在司法实践中,影响司法审查权使用范围的最重要因素之一是提起宪法诉讼的主体范围,这个主体范围越大,司法审查权使用广泛。在拉美国家中,可以提起司法审查权诉讼的主体范围最广的是哥伦比亚,每个公民都可以向宪法法院提起诉讼。在司法机构取得相当独立性的巴西,也得益于司法审查权诉讼主体范围的广泛。根据1988年宪法,巴西总统、联邦参众两院执行委员会、州长、共和国检察长、巴西律师协会联邦理事会、在国会占有议席的政党、工会联盟等主体均可以针对违宪行为直接向最高法院提起诉讼。[13]有时,在国会不占优势的在野党就通过这种方式表达自己的政治主张。如在20世纪90年代,巴西劳工党就是靠司法审查权不断增强自己的政治影响。

(四)   增加司法机构预算,规定其预算独立

为了保证司法机构有足够的资金,改善法官的待遇,拉美国家决定增加司法机构的预算,并在宪法中规定其在公共预算中的比重,一般从2%到6%不等(见表1)。但是,宪法或司法机构组织法中规定的预算不一定得到实施,可能被后来的预算法推翻。实际上,拉美国家司法机构的实际预算普遍少于法定预算。但无论如何,在宪法或有关法律中有了这样的规定,对司法机构的独立性是有益的。

 

1 拉美国家司法机构的法定预算和实际预算

(占公共预算的比重)

资料来源:María Inclán, Democratic Institution Building in Latin America: Effects of Judicial Reforms on State Accountability, 2003. http://www.allacademic.com//meta/p_mla_apa_research_citation/0/6/4/0/2/pages64024/p64024-1.php

 

(五)   设立争端解决替代机制

有学者认为,民主可以定义为相关的制度机制将社会偏好转化为政治和经济行动的过程,通过政治团体和非政府组织来转化社会偏好就是这样一个过程。当有效的制度机制把社会偏好转化为政治行动的时候,民主就被加强了;当这些制度机制把人们的社会偏好转化为经济行动的时候,刺激经济增长的要素就产生了。[14]在这两种过程中,当人们的某种权利受到侵犯时,法院和争端解决替代机制(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ADR)就是他们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渠道。

拉美国家要加强和巩固民主制度和经济改革,就需要制定一套反映现实情况的法律规范体系,以允许公民在不危及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利用自己的规则解决争端。在这样的背景下,调解、调停、仲裁以及社区委员会等争端解决替代机制的出现和发展,标志着法律体系在民主巩固和经济发展过程中又前进了一步。

拉美国家既有司法制度的缺陷也是争端解决替代机制得到发展的重要原因。一个有效的司法体系必须具备如下要素:一是可预见的、一致的争端解决和判决执行能力;二是不论收入高低,人们都有权利和能力提起诉讼;三是当事人基于合理的案件处理时间、充足的救济措施及可接受的质量标准向法院寻求帮助,并且法院能够提供有效的司法服务。[15]但拉美国家法院判案效率低下、司法行政紊乱、缺乏透明度以及腐败泛滥等问题大大削弱了人们对司法部门的信任。当司法服务具有明显缺陷时,人们可能更愿意选择争端解决替代机制。

随着拉美国家民主化和经济自由化的推进、城市化的发展和市场化改革的推进,社会活动的复杂性不断上升,对司法服务和法治的要求越来越高,同时,改进和发展私人和公共的争端解决机制成为迫切需要。经济和民主化改革还使得大多数经济交易从公共行政领域转向市场领域,私人部门对权利和义务的界定和保护产生了巨大需求,而法院等传统的争端解决机制显然满足不了如此巨大的现实需求。

争端解决替代机制可以减少法院的自由裁量权,打破其在争端解决中的垄断地位,增强当事各方对争端解决过程的控制。换句话说,更广泛地使用仲裁、调解、协商等争端解决替代机制,可以增加同法院的竞争,限制法院的腐败行为,增加社会边缘群体(他们不能或不愿意为司法服务支付非法代价)寻求司法服务的机会。在以下情况下,争议双方更愿意选择争端解决替代机制:(1)争端双方希望将来继续保持合作关系,而法院诉讼比较具有攻击性,可能伤害双方之间的关系;(2)双方争议的某些内容需要保密,当事人希望在争端解决中发挥更大作用;(3)争端双方希望直接对话,减少沟通成本和交易成本。[16]争端解决替代机制正具有这些优势和特点,因此拉美国家在司法改革中都非常注重发挥它的作用。争端解决替代机制是对正式法院体系的重要补充,它在很多方面比正式的法院制度更有优势。争端双方可以绕开充斥着案件积压和腐败现象的法院,选择自己喜欢的方式解决纠纷,同时还为法官重获职业声誉提供了可能,因为这将大大减少法院的案件积压。此外,受过训练的调停员和仲裁员可以就某一类争端提供比法官更为专业的服务和更加可预见的结果。

 

拉美国家的司法改革与社会治理

长期以来,拉美国家的社会问题主要表现为贫富分化、社会治安、毒品犯罪和社会冲突等。尤其是20世纪八九十年代新自由主义改革过程中,上述社会问题不断加剧,投资环境不断恶化。在贫富分化方面,2002年拉美地区贫困人口达2.25亿,占总人口的44.0%,同时极端贫困率达到19.4%[17]在社会治安方面,绑架和凶杀案件频繁发生,偷盗等案件的发生率也不断提高;安第斯地区的毒品生产与走私犯罪破坏着正常的社会秩序,毒品犯罪势力甚至将哥伦比亚一分为三。巴西持续多年的“无地农民运动”和2013年的大规模社会抗议运动以及2014年委内瑞拉的抗议运动等等,都表明拉美国家的社会冲突不仅没有减少,甚至有所发展。有学者研究了社会治安与经济发展的关系,认为居高不下的犯罪率制约了经济的发展,如在20世纪90年代,巴西的凶杀案发生率是哥斯达黎加的6倍,如果巴西将凶杀案发生率降低到哥斯达黎加的水平,那么20世纪90年代后期巴西的人均收入会增加200美元,GDP增长率将从3.2%上升到8.4%[18]

在拉美国家的司法改革过程中,一开始就将改革刑事司法程序、改善社会治安环境作为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刑事司法程序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吸收海洋法系的庭审规则,如言词证据、当事人交锋对抗等,智利还完全从大陆法系的控辩式庭审方式转为海洋法系的当事人交锋对抗方式。这些也是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拉波尔塔(La Porta)等人认为海洋法系比民法法系提供了更好的反对独裁政府的条件,认为海洋法系对私有产权的保护比民法法系更有效率。[19]

在司法传统上,当代拉美主要国家都属于大陆法系,而在加勒比地区则是海洋法系占据优势。拉美大陆国家的司法制度是西班牙和葡萄牙殖民主义的遗产,具有大陆法系的控辩式特征,其特征是崇尚权威,法官在庭审中起主导作用,加上一些宗教教条和法官不独立等因素,侵犯公民权利的事件时有发生。改革前拉美国家的司法审判主要以成文的程序为基础,不承认言词证据,完全依赖于制定法,排斥习惯和判例法。

大陆法系的控辩式审理把发现事实真相作为处理案件的最高目标,庭审中很少存在获得证据的障碍,很难阻止法官判决当事人有罪。大陆法系中的“有罪推定”在民主化和司法改革进程中受到激烈批评,借鉴海洋法系中的“无罪推定”成为司法改革的重要趋势。相反,对抗式的司法审判有严格的证据规则,有可能排除一些重要的证据。此外,辩护人在两种庭审制度中的作用不同:在对抗式庭审中,法官负责检查辩护人的身份和知识,决定其是否可以参与庭审,辩护人在整个庭审过程中可以拒绝回答任何问题;而在控辩式庭审中,这种拒绝是很不常见的,因为控辩式庭审有一个前提就是辩护人应该和法官合作,回答任何问题。

为了提高司法系统的效率,保障社会公正,吸引外国投资及适应国际上两大法系相互借鉴的趋势,拉美国家的司法改革也包括诉讼法的改革,主要是大陆法系传统的拉美国家在庭审过程中借鉴海洋法系的对抗式审判方法。实际上,大陆法系和海洋法系并无绝对优劣之分,但拉美国家在民主化和经济改革过程中大都注意到西方国家政府、国际组织和学者们关于海洋法传统有利于保护投资人利益、吸引外资的观点。拉美国家因为大多是大陆法系国家,适应吸引外资和发展经济的需要而对司法体系进行改革。

结论

本文并没有涵盖司法改革的所有内容,其他如司法援助、增设法院和派出法庭甚至改革律法等都是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从实现司法改革的目标上来看,司法改革作为国家治理能力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民主的巩固起着重要作用。创建司法委员会、改革法官任期和任免程序、设立宪法法院、增加司法机构预算等都是为了保障司法机构的独立性;争端解决替代机制的发展和设立新的法院和派出法庭增加了公民和组织寻求实现正义的途径;改革刑事司法程序既可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又可以吸引海外的投资。总之,上述措施都是建立健全国家治理体系的过程,对国家治理体系适应新自由主义改革以后的经济形势、改善投资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

总之,解决国家治理能力问题的根本途径无外乎以下三点:一是改善投资环境,实现经济发展,为解决贫困问题提供条件;二是巩固民主,建立健全国家治理体系,增强治理能力;三是实现公民政治参与渠道的畅通,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上述途径正是司法改革的三大目标。拉美国家经过20多年的司法改革和社会治理体系与能力的建设,民主政治得以巩固,经济得到发展,贫困率大幅下降,社会治理体系不断完善,为拉美国家治理社会问题提供了条件。拉美社会正在从穷人社会向以中产阶级为主导的社会转型。当然,拉美国家社会治理的进步不仅仅是因为司法改革对实现三大目标的影响,其他如政治改革、国际环境的变化也对社会治理产生了不同的影响。尽管如此,拉美国家的司法改革对经济发展、政治改革和社会公平正义的促进作用仍然不可否认。

(责任编辑黄念)

 

收稿日期:2015-03-10

作者简介:杨建民,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拉丁美洲研究所政治研究室副主任,副研究员,古巴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拉丁美洲研究所,北京100007



[1] Joseph L. Staats, The Demand Side of Judicial Reform: Interest Groups and Judicial Reform in Argentina, Chile, and Uruguay, Prepared for delivery at the 2004 meeting of the Southern Political Science Association, New Orleans, Louisiana, January 8-10, 2004.

[2]关于拉美国家发展战略的转换,参见杨志敏:《拉美国家人均GDP达到1000美元后的对外贸易战略》。http://ilas.cass.cn/cn/kygz/content.asp?infoid=3394

[3]拉美国家通常把国家治理体系的改革与完善称为国家改革。

[4]参见杨建民:《政治参与和政治稳定——关于当前拉美国家政局经常出现局部动荡的一种解释》,载《拉丁美洲研究》,2006年第6期。

[5] 6[]猪口孝著,高增杰译:《国家与社会》,北京,经济日报出版社,1989年,第93页,第9798页。

 

[7] Maria González Asis,Anticorruption Reform in Rule of Law Programs”http://siteresources.worldbank.org/INTLAWJUSTINST/ Resources/AnticorruptionReform.pdf

[8] Miguel Schor, The Rule of Law and Democratic Consolidation in Latin America,Prepared for delivery at the 2003 meeting of the Latin American Studies Association,Dallas,TX,March 27-29,2003. http://www. Umass.edu/legal/Benavides/Fall2005/397U

[9] 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 Global Corruption Report 2007, Forword xx.

[10] 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 Executive Summary: Key Judicial Corruption, in Global Corruption Report 2007.

[11]李林:《通过法治实现公平正义》,载《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3期,第5页。

[12] Juan E.Mendez, Guillermo ODonnell, and Paulo Sergio Pinheiro, The(Un)Rule of Law and the Underprivileged in Latin America, University of Notre Dame Press, Notre Dame, Indiana, 1999, p.275.

[13]孙谦、韩大元主编:《美洲大洋洲十国宪法》,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3年,第76页。

[14] 15 16[]艾德加多·巴斯卡哥利亚、威廉·赖特利夫著,赵世勇等译:《发展中国家的法与经济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66页,第69页,第75页。

 

 

[17] ECLAC, Social Panorama of Latin America 2009, Santiago de Chile, p.9

[18]转引自江时学:《论拉美国家的社会问题》,载《国际问题研究》,2011年第1期,第53页。

[19] Rafael La Porta et al., The Quality of Government, in Journal of Law, Economics and Organization, Vol.15, No.1, pp.222-279, 1999.